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1.親屬接到拘留通知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壹)家屬確認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刑事拘留或者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壹般不超過十五天,不用太擔心。對於刑事拘留,家屬根據通知書確認屬於刑事拘留後,就可以知道被指控的罪名、拘留地點、辦案負責人所在單位、辦案人員姓名。
(二)送衣服、錢等。帶到他們被拘留的地方。根據不同季節選擇合適的衣服,不要扣子,不要拉鏈。可以在嫌疑人的賬戶裏存壹定的錢,用於日常需要。
(三)應立即與律師取得聯系,委托律師介入,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辯護。
治安拘留最長期限為30日。經調查認定不涉及犯罪的,或者經審查律師意見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在30日內予以釋放。公安機關認為有逮捕必要的,在30日內報請檢察院批準,法院在7日內決定是否逮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