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六條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其合法權益;(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考核律師執業活動;(五)組織管理應聘律師的實習活動,並對實習生進行考核;(六)獎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投訴;(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