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我的委托人在余故意傷害的不法侵害下,屬於正當防衛行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我的當事人在犯罪主觀方面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我的委托人在余的暴力攻擊下起到了合法的阻擋作用,不屬於故意傷害罪,且我的委托人在如此緊急的情況下不應預見到余死亡的後果,故不具有故意或過失的犯罪主觀方面。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