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經調查,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對利用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和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訓誡。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六條* *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處理問題線索、調查聽證等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辦處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監察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監察對象的線索提出處理意見,履行審批程序,分類處理。線索處置情況要定期總結通報,定期檢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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