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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期間外出的規則。

法律主觀性:

1.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不得妨礙訴訟的順利進行)(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任何人不得離開被監視居住的場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進行交流;(這裏的其他人是指除家屬和辯護律師以外的與被監控居民共同生活的人。(三)提審時及時到達;(4)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2.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如果有逮捕的必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監視居住場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如果有逮捕的必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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