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罪犯的親屬、監護人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會見罪犯。會見罪犯時,應向監獄提出書面申請,由監獄批準。
監獄會給家屬壹張入院通知書,上面有探視的相關規定。會見規定僅限於服刑人員的直系親屬,壹般服刑人員入獄後可以開始每月會見壹次。但是具體的探視日期在不同的監獄是不壹樣的,同壹個監獄在不同監獄的見面日期也是不壹樣的,具體需要去監獄咨詢。
去的時候要帶證人和二代身份證。需要註意的是,只有直系親屬可以會見服刑人員,其他親友還得經過監獄領導的特別批準,以對服刑人員改造有利為最低條件。
看守所的探視時間和要求如下:
1.看守所裏的未決犯不允許探監,也不允許會見除律師以外的任何人。
2.被判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可以探望,但壹個月內探望不得超過三次。壹般來說,周六周日不是探視時間;
3、不是每個人都有探視的權利,壹般來說,罪犯的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都可以。但是從外面給犯人送東西或者錢是可以的,但是東西必須是看守所下面的商店買的或者驗貨後才能送。
看守所是關押依法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通信應當接受監獄檢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