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罪犯可以與其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第三十壹條:
受辦案機關委托,看守所可以檢查罪犯收發的信件。發現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予以拘留,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理論上,被拘留者有通信的權利,不能寫有關案件的信件。他們可以把它們送進監獄,送去管教,寫多少遍都沒有限制。
其實:不是每個人都能寫,有的監獄允許寫,有的監獄禁止寫,看監獄領導和獄警。如果妳和監獄看守關系很好,更不用說寫封信,妳也可以打個電話。寫信的次數沒有限制,但是寫信的過程是很漫長的。有時候紀律只是把信扔進垃圾桶。沒有最短時間限制。關鍵要看有沒有犯罪行為,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沒有犯罪行為或者依法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調查後自然放人,快的話可能在3天之內。司法實踐中,壹般拘留30天左右。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判決生效後,犯人將從看守所轉移到服刑的監獄,壹般在15天內。壹般看守所的犯人會在判刑後壹個月內送進監獄。如果家屬要探視,看守所會在送進監獄前幾天告訴他們什麽時候送人,送走了就可以探視,判刑後也可以探視,但只有有血緣關系的親屬才能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