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檢察官不得兼任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律師。
2.第二十條檢察官離開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離開人民檢察院後,不得擔任原檢察院辦理的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其所在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擴展數據
2013年6月5438+0日、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十九條規定:“法官、檢察官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辯護人。檢察官離開人民檢察院後,不得擔任原檢察院的辯護人。”
2.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師法》第41條規定:“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該條不禁止檢察官或法官在離職後不得在檢察院或法院擔任辯護人。?
3.《檢察官法》和《律師法》同為部門法,法律地位平等,但對同壹問題的規定不同,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使法院陷入兩難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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