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決定的制作說明如下: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壹百三十三條,制定本文書。司法部長在決定立案調查時使用。
2.對於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直接受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引用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
三、* * * *共同犯罪案件,應填寫所有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在逐案立案的情況下,不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制作時,應當由檢察長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立案人民檢察院的印章。
四、本文件由案例構成。
五、本文件壹式兩份,第壹份留存備查,第二份附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