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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請律師有用嗎?

檢察院在逮捕後聘請律師是有用的,其職能是:

1,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2、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向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3.對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代理申訴、控告,提出辯護意見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三條

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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