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請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如果對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不服,可以請求偵查機關向檢察院申請復議。因為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可以進壹步收集證據,然後公安機關可以向檢察院申請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