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判決宣告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問題的前半部分是對的,後半部分是錯的。檢察院撤訴後,不壹定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能重新起訴。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撤回起訴後,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能再起訴。”。“新事實”是檢察院撤回的起訴書中沒有指控的犯罪事實,“新證據”是檢察院取得的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而不是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虛假的證據。所以檢察院撤回起訴後可以重新起訴,但只有兩種情況。壹是有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新事實;第二,檢察院重新調查,取得了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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