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刑事案件,檢察院起訴時,起訴書中壹般都會有量刑建議。比如建議判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建議判緩刑。那麽,檢察院的這個量刑建議,在法院開庭審理的時候,會對判決結果產生多大的影響呢?
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在偵查的基礎上,向法院起訴時,在起訴書中表明的建議。就像民事案件中的起訴書壹樣,它有申訴權和建議權。既然是建議,從字面上講,庭審可以作為參考,也可以不作為參考。在這方面,對審判時的定罪量刑影響不大。
在職責分工上,檢察院公訴代表國家,但在法庭上,只扮演原告的角色。說白了,在法官眼裏地位和被告是平等的。由於他們是平等的當事人,法院可以選擇采納或不采納他們的建議。在這方面,量刑建議的影響並不大。
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在偵查的基礎上,向法院起訴時,在起訴書中表明的建議。就像民事案件中的起訴書壹樣,它有申訴權和建議權。既然是建議,庭審可以作為參考,也可以不作為。在這方面,對審判時的定罪量刑影響不大。
第六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量刑總則在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三條對於減輕處罰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幾個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雖然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