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進行初步調查,可以采取詢問、質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2.初查後,如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將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立案偵查。
3.經過偵查,通常鎖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才能進行進壹步的偵查,以查清犯罪事實。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被傳喚人應當按照傳喚要求按時到案。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
檢察院號召談話的後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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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反瀆部門叫的,應該是基於身份。如果證人知道情況不去,他們最多能做的就是上門帶人。畢竟證人有作證的義務。如果是涉案對象,那麽檢察院可以對這個人正式立案,進行網上批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171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
(壹)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