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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後律師需要做什麽,是否需要針對抗訴提出辯護意見?

檢察院抗訴後,應當聘請律師出庭,按照審判程序進行代理和辯護。

人民檢察院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也稱民事抗訴。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行為享有法律監督權,而抗訴正是人民檢察院基於其法律監督權的職權行為。通過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辦理民事抗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證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因此,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進行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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