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無權對犯罪嫌疑人定罪。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二百零二條壹切判決都應當公開宣布。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