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法律服務,代理投訴、控告;(二)代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三)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並接受委托後,聯系偵查機關,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提出及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4)羈押期限屆滿,不批準逮捕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五)逮捕期限屆滿,被移送檢察機關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請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