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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準逮捕後,律師多久可以閱卷?

檢察院批準逮捕後,律師可以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閱卷。法律明確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因此,律師應當從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閱卷。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後,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的,律師可以準備開始閱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第172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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