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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起訴前會召集談話嗎?

法律分析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要程序。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合法性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於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為其提供申辯的機會,聽取其理由。因此,訊問犯罪嫌疑人意義重大,必須依法進行。召集檢察院談話的流程:首先進行初步調查,可以進行詢問、質詢、勘驗、鑒定,采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初查後,如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將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立案偵查。立案偵查後,犯罪嫌疑人壹般會被關起來。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才能進行更深入的調查,才能查清犯罪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予以記錄: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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