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壹般認罪和處罰都是律師提出來的。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律師的有效辯護可以保證被告人認罪的自願性,爭取被告人的最大利益。但在現階段,律師的有效參與並不充分。究其原因,包括律師角色不清、制度環境不完善、律師辯護難、代理風險加大等。在未來的發展中,需要出臺嚴格的規則來落實律師的參與,要求律師提高應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