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是2018修訂的我國刑事訴訟法新規定。所謂認罪認罰,是指被告人在認罪認罰後,對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以及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沒有異議。對上述壹項或多項有異議的,可以選擇不在認罪聲明上簽字,不適用認罪認罰條款。同時會簽署《認罪認罰承諾書》。同時,檢察院還會讓被告人在《認罪悔罪通知書》上簽字。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聲明: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