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刑事案件要由檢察院移送法院,檢察院要在壹個月內移送。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開庭時間壹般為兩個月,最遲不超過三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百六十九條改為第壹百七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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