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及時主動向檢察機關提交委托手續,主動提出配合工作的意願,征求辦案人員的意見和看法。
(二)認真查閱、復制案卷材料中的訴訟、鑒定文書。
(三)盡快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和發現辦案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四)根據案件情況收集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並與辦案機關溝通。
(五)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及時提供不起訴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六)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定,可提供法律意見書發表意見。
(七)根據案件情況申請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以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八)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錯誤查封、扣押問題,及時向辦案人員反映,並提出糾正和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