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檢察權。
刑事案件,送到檢察院,通常有兩種情況:
1.第壹階段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此時案件到檢察院,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壹般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2.公安機關完成全部偵查活動,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接下來是審查起訴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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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62條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