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逮捕只是刑事訴訟中的壹個程序,是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礙刑事訴訟、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造成社會危險性,依法對其剝奪人身自由並予以拘留的強制措施。?
即使在逮捕後,也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駁回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了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擴展數據:
逮捕的條件?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