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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辦案規則

檢察院的刑事處理規則如下:

1.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承辦,經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查,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2、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設置內設機構,在刑事訴訟中,實行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檢察監督等業務分工,各司其職,相互制約,確保辦案質量;

3.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證刑法的統壹正確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公訴人、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工作。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辦案中的其他事項,可以由檢察長本人決定,也可以由檢察官決定。

本規則明確規定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重大辦案事項的,從其規定。本細則沒有明確規定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制定相關規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以人民檢察院名義發布的法律文書,由檢察長簽發;檢察長可以授權檢察官簽發屬於檢察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重大、疑難、復雜或者有社會影響的案件應當向檢察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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