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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南京臨時政府時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南京臨時政府時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有:

(1)確立司法獨立原則。《臨時條約法》第51條規定:“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幹涉。”為保障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第五十二條特別規定:“法官在中部地區降薪或者調任其他職務,不受處罰公告或者依法給予撤職的紀律處分。不辭退。”

(2)禁止酷刑和體罰。南京臨時政府先後頒布了《內政司法部禁止酷刑主席令》和《內政司法部禁止體罰主席令》,指出刑事立法的根本原則是“保障民族權利,維護公共安全”。貫徹資產階級人道主義,明確禁止體罰和刑訊逼供,禁止對犯人的不人道待遇,無論是什麽樣的案件都由政府機關審理。

(3)審判公開審判、陪審團制度和律師辯護制度。《臨時條約法》第50條規定:“法庭審判應公開進行;然而,那些認為它擾亂和平與秩序的人可能會保密。”同時引入西方資產階級陪審團制度,選派有識之士參加陪審團,提高案件透明度,允許律師辯護。為了更大程度地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最大限度地利用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來遏制司法權力,防止司法武斷和司法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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