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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刑法對死刑的限制

刑法總則中關於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1)限制死刑的適用條件。即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大,社會危害性特別大。

(2)限制死刑的適用對象。即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限制死刑的適用程序。即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限制死刑執行制度。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擴展數據:

壹般認為,刑法具有以下三種功能:

1,正常化(調節)功能\秩序維護功能

指刑法通過將某種行為界定為犯罪並規定相應的刑罰,表明國家對這種行為的消極價值判斷,要求人們不要實施這種行為,對實施這種行為的人給予刑事處罰。普通公民,對刑罰的力量心生敬畏,也會根據刑法的規定規範自己的行為,不去觸犯刑法,社會秩序也得到了維護。

2.法益保護功能

它意味著國家通過將侵犯國家、社會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行為定為犯罪,並通過要求人們不要犯罪和對發生的犯罪行為進行懲罰來遏制犯罪,從而保護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或不受犯罪的侵犯。

3.人權保護功能

刑法的規定約束了國家司法機關在刑事司法中的行為——應當依法辦事,不得任意逮捕和判決,以保護合法公民的權益不受刑罰權濫用的侵害,也保護罪犯的合法權益不受刑罰權濫用的侵害。西方壹些學者將刑法稱為“好公民的大憲章”和“罪犯的大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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