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必須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等材料到看守所;
2.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預審部門應當設立律師接待室;
3.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要求會見後的48小時內安排律師會見;
4.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還應當提交辦案機關出具的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決定書。
看犯人的好處:
1,有助於維護家庭關系,減輕服刑人員的心理壓力,對其改造有積極影響;
2.家人可以了解犯人在監獄的生活狀況,增進相互了解;
3.有利於服刑人員社會化的順利進行,通過家庭的積極影響促進其積極轉化;
4.幫助家屬提供必要的生活幫助和精神支持,增強服刑人員的歸屬感和責任感;
5.可以作為對服刑人員遵守監獄規章制度和紀律的獎勵,鼓勵他們更好地配合監獄管理和教育改造。
綜上所述,會見犯人的程序包括律師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辦案機關安排會見,會見犯人的好處包括維護家庭關系、促進犯人改造、增進親屬了解、促進社會化進程、提供生活幫助和鼓勵其遵守監獄規章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罪犯可以與其近親屬通信和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