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擴展數據:
輕傷案件,法律沒有規定傷害賠償標準,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受害人因曠工而遭受人身傷害、醫療費用和收入減少,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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