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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不能作為鑒定意見的依據?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壹)估價機構不具備法定資格,或者估價事項超出估價機構業務範圍和技術條件的;

(二)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格、不具備相關專業技能或者職稱,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三)送檢的材料和樣品來源不明,或者因汙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四)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和樣品不符的;

(五)鑒定程序違反規定的;

(六)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規範要求的;

(七)身份證明文件缺少簽名和印章的;

(八)鑒定意見與案件所要證明的事實不相關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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