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估價機構不具備法定資格,或者估價事項超出估價機構業務範圍和技術條件的;
(二)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格、不具備相關專業技能或者職稱,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三)送檢的材料和樣品來源不明,或者因汙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四)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和樣品不符的;
(五)鑒定程序違反規定的;
(六)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規範要求的;
(七)身份證明文件缺少簽名和印章的;
(八)鑒定意見與案件所要證明的事實不相關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