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以受賄罪、強制猥褻罪判處劉春忠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事情經過:劉春忠案發前是江蘇大學體育老師,副教授。2011至2014擔任江蘇大學高水平體育專項測試考官。劉春忠被控兩項罪名,壹是受賄罪,二是強制猥褻罪。
2008年4月12日,劉春忠因涉嫌強制猥褻婦女罪被監視居住,4月21日被取保候審;同年5月,被取保候審。
2015年3月30日,劉春忠再次被監視居住。4月6日被解除監視居住,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月6月7日,他被逮捕。
2011至2014期間,劉春忠利用擔任江蘇大學高水平體育專項測試考官的職務便利,在江蘇大學招收高水平運動員過程中,接受李等8人的委托,為舒等6名考生在資格考試、測試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李等8人給予的42萬元。
壹審判決後,劉春忠不服,提起上訴。劉春忠說,考生家長送錢讓考生得到他的指導和培養。他們收的錢是自己的勞動所得,不是職權對價。他沒有職務上的便利,不構成受賄罪。
二審法院認為,劉春忠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錢財,已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