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事務所 - 江西律師刑事辯護案例分析

江西律師刑事辯護案例分析

孫出生於1986年5月5日。2002年10月6日,因涉嫌酒後故意殺人罪被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65438年10月25日,公安局作出逮捕決定(1,逮捕決定超時)。隨後,孫的同學王某,在校法律系學生,受孫家人委托,要求公安局做辯護人做閱卷工作(8名辯護人只能去法院做閱卷工作,不能在偵查期間做),得到批準(2名可以不經批準直接做)。2003年6月20日,公安局將此案移送A縣檢察院(3。公安調查要確定在438+0的65年6月內,這是加班)。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年齡有誤,但故意殺人事實清楚(四)應當補充偵查。於是於2003年4月5日向A縣法院提起公訴(5可能被判死刑,由中級法院管轄)。某縣法院認定孫某行為16周歲以上,於2003年8月8日判處孫某死刑(6審加班),緩期兩年執行。王不服,代表孫提出上訴。(7辯護人未經被告人同意,不能直接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後,孫被收監執行。
  • 上一篇:檢察機關可以向律師簽發調查令嗎
  • 下一篇:保山市律師事務所有幾家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