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年2月27日,被告人莫煥晶向我院書面提出不再委托辯護人,由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我院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師為被告人莫煥晶進行辯護。12年2月29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兩名律師到杭州市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莫煥晶,莫煥晶同意兩名律師為其辯護。
2018 65438+2008年10月5日下午,北京市聞仲律師事務所何兵律師來到我院,通過我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集調取窗口提交了被告人莫煥晶之父莫某某署名的委托辯護材料。鑒於莫煥晶此前已明確表示將接受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不再另行委托辯護人,為依法充分保障其辯護權,我院在聽取莫煥晶本人意見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