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出生於2004年2月365438+1973,奉新縣赤田鎮石湖村組人。2013年3月,胡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廣東省珠海市鬥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據了解,2016+19年6月9日7時許,宜春市奉新縣獅山大道發生壹起駕車撞行人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故意駕車沖撞行人,造成4名學生死亡,18學生不同程度受傷。
2016年8月23日,該案在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宣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胡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判決被告人胡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六原告人進行經濟賠償。
1年10月21日,奉新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犯罪嫌疑人胡批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