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代理壹審僅代理二審的案件,代理費仍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手續費保持不變。
(2)已代理壹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費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三)代理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3)再審(上訴)階段
(壹)未代理壹審、二審案件而單獨代理再審(上訴)案件的,代理費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2)代理過壹審、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4)仲裁案件:65438+壹審民商事案件收費標準的0.5倍。
(5)案件執行:按民商事案件壹審標準收費,代理過訴訟或仲裁案件的,按上述標準減半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