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三百壹十條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處或者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虛假證明其窩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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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處罰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制作裁決書,送達當事人、被處罰人的工作單位和被處罰的機動車駕駛人的車輛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裁決書十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後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軍人、武裝警察給予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移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報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
溫縣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