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些涉及死亡的案件中,如果死者死因不明,可以進行屍體檢驗以確定死者死因。在進行屍體檢查時,壹般需要征得家屬的同意,在屍體檢查後,還會有壹個選擇檢查。如果家長拒絕簽字,不影響屍體檢驗的開展。
屍檢的目的主要是觀察屍體解剖,分析推斷動物死亡前各器官的病理變化,得出符合實際的病理解剖診斷,從而為疾病的診斷提供理論依據。
屍檢主要有以下意義:
1是最客觀、快速的動物疾病診斷方法之壹;
2.通過屍體解剖可以方便、直接地看到器官的變化,因此這種方法是目前動物疾病診斷最常用的方法;
3.提高臨床診療質量。屍檢可以驗證前者;
4.為醫學研究提供材料,促進醫學發展,動物病理模型,藥物和治療實驗等。
5.促進病理學教學和學科發展。
第二百壹十八條為了確定死亡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屍體,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簽署屍檢通知書。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上註明。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百壹十九條已經查明死因而未保存必要的屍體的,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處置。
第二百二十條公安機關勘驗、檢查後,人民檢察院要求復驗,公安機關應當復驗、復驗,並且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