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擴展數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壹條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壹)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的請求和理由;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4)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確定各方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和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履行補償的方式和期限。
綏寧縣政府——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