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賠償
應當賠償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其中包括:
1.喪葬費按照本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
2.母親屬於被贍養人的,生活費按照當地農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標準計算,繳費滿5年;
3、死亡賠償金按省、直轄市、自治區城鎮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20倍補償。
過錯原則適用於民事賠償。受害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第二,工傷賠償
1,喪葬補助金按照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發放;
2.母親屬於供養直系親屬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生前工資的30%按月發放,直至死亡;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按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
法律依據:
1,《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壹款、第三十九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