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規則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壹條。從事運輸或者非運輸的人員違反交通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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