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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的抗辯事由怎麽寫

法律分析: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在抗辯詞中寫明當事人的具體信息和抗辯理由。辯護詞是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的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或者全部陳述、申辯和反駁指控,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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