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未起訴,無犯罪記錄。發生交通事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會留下犯罪記錄。只有人民法院判決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才會有犯罪記錄。交通事故檢察院不起訴的理由是,行為人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不符合立案標準。但行為人對受害方造成的身體損害仍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身體損害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二、交通肇事罪的程序是怎樣的?
1,法院審查案件;
2.確定合議庭成員;
3、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和辯護人;
4、了解當事人是否出庭;
5.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6.被告做了陳述;
7.調查核實證言和鑒定結論;
8.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進行了評議;
9.宣布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