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公安局終止偵查不需要犯罪嫌疑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簽字。在偵查階段結束時,公安機關需要確保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掌握的證據確實、充分。之後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將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公安機關在案件移送過程中,也需要將相關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但這個過程並不需要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
結案的步驟:
1.案件調查: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全面調查,收集證據;
2.案件審查: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結果,對案件進行審查;
3.作出決定: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決定對案件起訴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
4.通知當事人:將結案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5.案件歸檔:完成所有結案程序後,將案件材料歸檔。
綜上所述,我不需要去公安局簽字立案。偵查階段結束後,公安機關會將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檢察院審查決定,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的過程不需要犯罪嫌疑人本人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65條
授權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02條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