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精神藥品或者國家管制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行駛的疾病,依法不得駕駛機動車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會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機動車的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
機動車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並且該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壹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的法律問題解讀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