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關於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規定從重處罰。“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即冒充人民警察,情節壹般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規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主要是考慮到人民警察肩負著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與社會秩序、人民生活秩序關系特別密切,需要對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給予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