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乘積。其中,“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單位繳費率”是指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占工資總額的比例。對按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有困難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的具體繳納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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