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的裁決
(2009)鐘彬興重耳字第11號
被告人青島金華海洋生物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人王萬全、郭誌賢不服,稱“被告人青島金華海洋生物有限公司與本案被告人何簽訂協議,雙方是普通買賣關系,被告單位、王萬全、郭誌賢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原審判決認定被告單位涉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判決認定本案經營模式為傳銷,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為由上訴。本案依法由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因案情重大復雜,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壹個月。審判現在結束了。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1.撤銷惠民縣人民法院(2008)惠興子楚第120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惠民縣人民法院重審。
這是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