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壹方的重大過錯,造成無過錯配偶財產或精神的損失,致使婚姻關系破裂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制度。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