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保釋的適用條件有: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等。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提請批準逮捕的,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審查起訴期限內、壹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